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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实践法则233

明天要考伦理学,整理到康德的时候也是醉了,完全不属于一个话语体系的人= =虽说是整理的复习资料,好歹也辛辛苦苦弄了那么久,发一个出来。答案有三个版本,第一个是偏学术版,第二个比较强调贯通,第三个比较重解释

答案一

“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实践理性批判》)这种普遍立法原则即实践法则。实践法则有三种表达式:


你要这样行动,使你的行动准则成为普遍法则。


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有任何一个其他人格中的人性,不仅仅当作手段,还要当作目的;


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普遍立法。


这三种形式具有统一性,其中第一表达式限制它们的形式;限制它们质料;体现质料和形式的统一体。


第一个关于形式的表达式限制形式,它要求我们的准则具有一种普遍性的形式;第一个关于形式的表达式本身是形式性的,不包含具体的内容;那么有很多有具体内容的具体实践准则,如果具有普遍形式的话,也会成为普遍法则,比如说帮助他人。


那么第二个公式是关于质料的,但它本身不是质料性的。因为具有人格性中的人性本身不是经验性的而是超验性,它是经验性的目的内容的限制性的条件。


无论我们要追求怎样的经验性目的,我们都要追求超验的人格中的人性,也就是自由意志。


理性的普遍法则就是道德法则,对有限的人来说,表现出绝对命令(定言命令),但对上帝或天使来说,只是自然而然地做了道德的事情,对于他们来了说就不是命令。


人是理性存在者,理性具有能动性(能够自我立法、设立法则)、普遍性(概念、推理方式是一样的);自由意志体现在自我立法和遵循自己设立的法则;而这种自我立法设立的是普遍的法则;所以理性、自由和普遍性,这三者是内在统一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实践法则呢,简言之:是一条以命令方式表达出来的形式化法则,它是理性的先天形式,既不是感性对象,也不从属于现象,从而完全独立于现象的自然法则(因果性法则)。然而这种对立,即是自由,而单纯立法形式能够用作其法则的意志,即自由意志,祎即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或者高级欲求能力,实践法则是自由意志的形式而已。实践法则的内容必须以经验的方式被给予,实践法则本身不考虑内容的事情。先天实践法则对于道德的意义:证明先天实践原理才是道德可能的条件。

 

 

 

 

“人是理性的存在者”,只有有理性存在者,才自在视自己为目的,可以视他人也为目的共同体存在。


上帝有理性无欲望神性


圣人至善者      社会性


不完全有理性者  生物性


视他人也为目的的条件问题:道德是每个人被当作目的,而不仅仅是当作条件的根据。


 

按照先天实践法则(是其所是)做应该做的事情


履行义务   


质料:利于他者


符合法则:符合法则


目的王国是价值世界,也是可能的世界


基本道路:实践

确定法则(保证人不仅仅是手段,而是目的)、


—认识上已经优先发生“认其为善”


 形式单一性  道德—尊重:人格


内容多样性      -- 重视:和此人生活状况有关的法权


              先天法则+善良意志+实践理性

 

 

答案三:

仅供阅读和理解。

1、何为实践法则:(区分主观的准则及客观的法则)

只对自己的意志有效称作准则,只有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意志都是有效的才能算作法则。

 

实践法则的性质:(一个形式化的法则,一个绝对的命令)

 

形式1:(《实践理性批判》):“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      绝对命令性[1]:实践法则完全出于自身直接决定意志,包含某种必然性。(无任何中介和其他条件,与此相对的是假言命令,将事件的结果作为目的)。

无形式:只要人做的事情所依据的准则能够——实践原理——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原则。

承下:人根据此准则来对待所有其他人,并且他也愿意所有其他人据此准则来对待他自己以及任何其他人。

实践法则这种形式约束的性质包含、承带和导致了一系列其他的理论结果。

形式化约束包含了普遍性的条件:满足该形式化约束的实践原理即道德法则,反之不是。


道德选择在这里只能根据唯一的形式原则,任何其他的考虑都将排除在外:具体情形中本应该考虑质料而不仅仅是形式,但是实践法则作为决定意志对任何意志、任何理性存在者(任何质料)都是一视同仁的。


康德关于实践法则乃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的观点与实践法则的形式化的特征。能够成为普遍立法的实践法则都是行动者在实践中确立的,不同情境下,如何选择那些具有普遍标准或者能够普遍而客观评价的标准,这是道德哲学的难题。而普遍化是道德和道德判断的可能(康德这个233)。


实践法则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是以定言命令形式所要满足并且能够满足的要求。一是符合法则形式的要求,排除质料;其二,不计意志后果,即不计较意志最终成就、不计行动结果。至于行动结果,那是取决于人的实践能力咯。


 

那么什么是实践法则呢,简言之:是一条以命令方式表达出来的形式化法则,它是理性的先天形式,既不是感性对象,也不从属于现象,从而完全独立于现象的自然法则(因果性法则)。然而这种对立,即是自由,而单纯立法形式能够用作其法则的意志,即自由意志,祎即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或者高级欲求能力,实践法则是自由意志的形式而已。实践法则的内容必须以经验的方式被给予,实践法则本身不考虑内容的事情。

 

先天实践原理对于道德的意义:证明先天实践原理才是道德可能的条件。

 

[1] 人们应当绝对地以某种方式行事,因此这条实践规则是无条件性的,从而是作为实践的定言命题被先天地表象出来,借此意志绝对地和直接地(通过在这里也是法则的实践规则)并且客观地被决定

参考《实践理性批判》(李秋零译)

       《西方哲学史》(叶秀山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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